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类型:节能型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新能源车辆(非乘用车部分)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
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第一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要求,下面这些获得许可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节能型乘用车可享车船税减半政策,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则享车船税全免。
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二、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车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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