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式公司分立是指母公司将其在某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母公司股东在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的行为。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分立的功能与缺陷:
功能:
公司分立可以解放企业家的能力;
公司分立有助于促使公司股票价格上扬;
税收优惠;(相比资产剥离,资产剥离税负较大)
股票增值;
出售股票可以获得现金;
采用换股式公司分立能减轻股票价格的压力;
公司分立有时也是一种反收购的手段。
缺陷:
公司分立只是一种资产契约转移;
增加了额外成本;
需要更多考虑子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在公司分立方案中,不仅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还应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三、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包括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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