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是指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
一、长期股权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形包括:
1.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2.因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但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为权益法。
二、解读成本法与权益法
1.成本法的优点在于:
投资账户能反映投资的成本;核算简便;能够反映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现金股利情况;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等。
2.成本法的局限性: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资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3.权益法概述: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4.权益法的优点:
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收益。
5.权益法的局限性: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实现与经济流入的时间不相吻合;会计核算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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