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建造合同收入是指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建造合同收入包括两个部分,分别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的规定初始收入,就是建造承包商和顾客在双方合同中最开始商定的合同的金额,合同的规定初始收入是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一部分没有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的中金额,其是在执行合同过程因为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可以随便确认这部分收入,在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帐。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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