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因此,基于公示以及由此带来的安全性考虑,传统上,抵押权不能以动产为客体。但是从注会考试角度来分析,动产是可以抵押和质押的,分别考下面两个知识点:
1.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其小汽车设定质押。双方于4月1日订立了质押合同,甲于4月10日将该车交付给乙。在本案中:(1)质押合同于4月1日生效;(2)质权于4月10日设立。
2.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设定抵押时,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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