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所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具体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带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具有法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这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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