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
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④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扩展资料:
变造会计凭证
变造会计凭证,所谓的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中文名:变造会计凭证
外文名:Alter accounting vouchers
手段:涂改、挖补等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主要表现:
(1)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2)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帐凭证的行为等。
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变造会计凭证,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伪造会计账簿,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变造会计账簿,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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