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特定目的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税款专款专用;属于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扩展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二、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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