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发包方正在实施侵害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有权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
(二)返还原物。返还原物从民法理论上讲是指非法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返还给其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适用返还原物责任方式,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原物必须存在,二是返还原物有必要。
(三)恢复原状。按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将损坏的东西重新修复,引申下去,可以指回复权利至未被侵害时的状态。
(四)排除妨害。是指将妨害他人权利的障碍予以排除,侵权人的妨碍既可能是针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
(五)消除危险。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或者放置的物件、或者所进行的施工作业等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危险排除或采取行为将危险来源排除。
(六)赔偿损失。是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方式包括实物赔偿和金钱赔偿两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其前提是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确实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后果,即损害事实是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则不适用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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