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如果申请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要与开户行核对结算帐户的存款数额,在经过开户行审核同意以后,才可以办理相应的销户手续,同时还要把各种重要的空白票据或是结算凭证以及开户登记证明交回开户行。
如果存款人还没有还完开户行的债务的款项时,是不能办理相应的撤销手续的,开户行可以对一年内所发生的业务,自存款人发出通知30日内来办理相应的销户手续,如果是过期没有办理,可以视同为自愿销户处理,未划转的款项可以列入专项帐户来进行管理。
存款人销户时必须交回所有空白凭证,由银行销毁。这个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第54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银行结算账户的定义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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