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注,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薄上登记。
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原始凭证不得外错。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要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复制的是会计档案。原始凭证比较特殊,需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才可以复制。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实践是应有本单位主管会计的工作人员-一并监管凭证直至回到本单位。这样才能保证凭证的安全性、完整性。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其他单位需使用原始凭证时,是经过单位负责人(如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账,就需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总之单位的原始凭证是最重要的最基础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可以外借(哪怕是税务机构,法院也只能在单位负责人同意下,在原单位进行封存或查阅,但不能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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