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单位开具,盖有外单位的公章的原始凭证,属于外来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或是能证明物品来路的最初证明。
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如企业采购时取得的发货票、出差人员报账时提供的车船、住宿票、货物运单、银行的收账通知单等,均是外来原始凭证。
总体原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区分具体情况:如是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只能盖发票专用章而不能盖公章;飞机票、车船票也不需要盖企业公章,飞机的行程单也可以做为外部原始凭证报销;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据一定要有单位公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指出:“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而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现象,出于习惯或使用单位认为不易伪造的原始凭证,则不加盖公章。如:飞机票、船票、火车票和和汽车票等一般都没有公章。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制单位签章、有关人员签章、凭证附件。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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