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时,应当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等科目。
其中“营业外支出”科目记录的金额为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自产产品为产品的生产成本;外购产品、原材料为外购成本;无形资产等资产则为历史成本减除摊销以及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加上资产捐赠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之和。
而“应交税费”科目记载的金额则为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确定的应交税费额。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包括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正常会计处理要求核算,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计算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分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两种情况。不论企业对外捐赠何种形式的资产,一律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无形资产,贷:递延税款(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资本公积,银行存款(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金)。
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项目,必须具备其生产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因为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某一项目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入企业,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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