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注册会计师不可以承办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下列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等。
法定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法):财报审计,验资,企业清算、分立、合并时的审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法律规定只有执业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鉴证业务。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上述法定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签字的审计报告为其他使用者提供更为可信服的理由,如果使用者合理信赖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造成了损失,在注册会计师有过错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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