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特殊项目: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另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1)(2)两大项,但实务中仍有某些特殊行为存在,其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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