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主体有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规制,即对市场的规制。“规制”一词,是由日本经济学家创造的译名。它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有的文献(如《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将Regulation译为管制,其反义词Deregulation译为放松管制或放松规章限制。
在汉语词汇中,管制很容易使人联想到统制经济和命令经济形式,而规制更接近英文原义,它所强调的是通过实施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及。
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在经济法学界,金泽良雄将规制限定为公的规制。它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或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政府公共机构也成为了规制主体。鉴于对权力的怵惕之心,市场规制必须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和办事程序。故市场规制的公共性除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外,还应当包括规制标准和程序的公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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