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简称A.A.,又称pur-chase of assets。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
在进行收购资产时,由于须特别注意被购并国家当地的法令,以免在收购之后须承受其他额外的债务或义务。因此一般多尽量间接地由被购并公司所属国家当地法令所成立的公司来进行收购,如此可使母公司与子公司责任划分,母公司也免于该国申报所得税。
资产收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资产收购协议的主体是作为买卖双方的两家公司,而不包括公司股东在内。因此,资产收购与控制权收购、股权收购的主体存在本质区别。2、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出售公司的某一特定资产,且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3、资产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各自保持自己的独立法律人格。4、资产收购的法律关系虽然较为简单,但也可能发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资产范围不同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指兼并公司使用现金、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资产以实现兼并。以购买资产式的兼并,所购买的资产转移的是合并中解散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把财产的一部分排除在外,因为这同合并使解散公司即时消灭而不需清算不相容。资产收购不发生财产的概括转移,可以只转让“实质全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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