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注意: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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