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交易会计分录,销售方销售商品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财务费用,贷:其他应付款。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
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
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销售含税价格);贷:其他应付款(销售不含税价格);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回购商品时:借:财务费用(回购与销售价差);贷:其他应付款(回购与销售价差);借:其他应付款(回购不含税价格);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回购含税价格)。
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资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售后租回交易在出售方和购买方进行谈判时,就可认定为是一项融资租赁或者是一项经营租赁,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那么这种交易实际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很有可能转移,资产将归出售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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