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方当事人违反了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提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本人可以履行诉讼中的时效抗辩权,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将为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民法总则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其他依法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如:存款,企业债券(股票),形成权,国家财产,未按时出资的补足责任等。
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中提出,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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