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
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提存的意义,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提存人:《民法典》第570条规定,出现提存原因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据此,提存人通常为债务人。但是,提存人不限于债务人。例如,《民法典》第52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此时,第三人也可以依据该条予以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2条中也规定,为履行清偿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部门:提存部门为国家设立的接收并保管提存物,并应债权人的请求而将提存物发还给债权人的机构。关于哪个部门为提存部门,《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在外国,一般都有专门的提存所,附属于法院。此外,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局、商会、仓库营业人也可以办理提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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