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来源:高顿教育 初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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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惟烨
王惟烨
ACCA、CPA

高顿会计研究院特聘讲师,《会计职称四维考霸》编者

问题解答: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抗辩权。
民法典的规定: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雇佣等合同。有疑问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于合伙合同。对此存在争议。本书认为,应当根据合伙合同的非交换性中合伙人的具体利益状态予以判断,不可一概而论。在利益第三人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民法典》第548条)。但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仍应由让与人向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53条)。
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而产生的恢复原状法律关系中,可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乙之间的电脑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甲根本违约,乙解除合同。甲对乙返还价款的义务与乙对甲返还电脑的义务,处于同时履行抗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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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又叫做初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是指通过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获得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中的初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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