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少于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存有足够的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票据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我国票据法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即要求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软金额,否则便为空头支票。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强调的是实有存款金额,而不能是预期的或可能收到的存款金额。
从国外有关票据立法看,多数国象法律允许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签订透支合同。即经付款人同意或在合同中约定,出票人可在一定数额内、一定金额内透支签发支票,由付款人代其垫付,待出票人资金到位后再结算。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贷款行为,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银行还处于逐步向商业银行过渡阶段,由于国家经济发展较快,资金相对短缺,国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有较多限制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法对贷款用途、担保要求等均作了规定。据此,我国票据法禁止签定透支合同。这就要求支票出票人应准确掌握自己在银行存款的金额,及时了解资金的进出情况,没有存款在银行时,不得签发支票,以免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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