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又称“诺成的法律行为”。是指只须由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依法成立的双方法律行为。按照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诺成的法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此类法律行为自当事人协议之时起成立。诺成的法律行为体现了商品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转移财产权的诺成法律行为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当事人利益依赖于信用。
实践法律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在小件寄存合同中,只有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时,合同才算成立。
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都是诺成性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是除意思表示外,尚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保管、定金合同。
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如:买卖、租赁。
无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如:赠与。
生存法律行为是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法律行为。如:买卖。
死因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如: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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