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公益性捐赠支出因为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核算,其会计分录具体如下:
货币资产捐赠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非货币资产捐赠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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