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所是负责买卖双方交易的最后结算业务的机构。
期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其所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资金,这个比例通常在5%~10%,国际上各期货交易所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初次合约成交时应交纳的保证金,相当于我国的交易保证金或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在价格朝买入合约不利方向变动时,初始保证金余额须达到的最低水平。低于维持保证金交易所应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
2.盯市制度
盯市是期货交易最大的特征,又称为“逐日结算”,即在每个营业日的交易停止以后,成交的经纪人之间不直接进行现金结算,而是将所有清算事务都交由清算机构办理。
3.对冲平仓制度
无论投资者的初始交易是买入还是卖出期货合约,都把这一行为称为开仓;无论投资者持有多头头寸还是空头头寸,都把这一行为称为持仓。对冲平仓是指若持仓者在到期日之前买卖与自己合约品种、数量相同但方向相反的期货。投资者期货交易具实物交割的比例很小,一般只有1%~3%。
4.交割制度
交割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结算两种形式。有些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不方便或不可能进行有形交割,只能以现金结算。如股票指数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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