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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合作开发的规定

来源:高顿教育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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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峰
张旭峰
博士、注册会计师

高顿CPA研究院首席专家、上财商学院EDP特聘讲师、《CPA四维考霸》主编

问题解答:
技术合同合作开发的规定: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当事人一方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技术合同委托开发的规定: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的规定:
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解释】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以上就是【技术合同合作开发的规定】的全部解答,如果你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高顿教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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