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首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6.《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8份。
企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1.经办人身份证明1份(实名认证可免报送);
2.《发票领用簿》1份;
3.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还需带上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1份。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需要领购发票,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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