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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来源:高顿教育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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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刚
郁刚
博士、注册会计师

高顿CPA研究院主任、上财商学院EDP特聘讲师、《CPA四维考霸》主编

问题解答:
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高顿小编已经整理了相关信息,现在为您解答。
1.对象范围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2.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对外贸易法》。
单独关税区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有自主权而在政治外交方面无自主权的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海关法规得以全面实施的区域。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已经分别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义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区。
以上就是【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注会章节知识,欢迎前往高顿CPA网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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