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是怎么划分的?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高顿小编已经整理了相关信息,现在为您解答。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可以划分为四种样态。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和未生效。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但一经依法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时间限制。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四、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未满足的,属于“未生效”;如无其他因素影响,一旦生效要件满足,即成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