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如何处理?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高顿小编已经整理了相关信息,现在为您解答。
一、增值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如何处理?
混业经营处理原则: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兼营: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混合销售:按企业主营项目性质划分。
二、增值税的特殊行为包括哪些?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使用。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通过运输工具将所销售的货物送到购货方,以及纳税人将自己生产或购买的建材产品在销售给购货方的同时,并负责安装等行为,这
样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的销售又涉及提供运输、安装等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即工业、商业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就其取得的收入全额(包括货物收入和提供运输、安装收入等)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