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如何处理呢?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高顿小编已为大家详细整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询证函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如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应能提供与函证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如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认为积极式函证是必要程序,则下列情况下,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外部获得;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