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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是什么

来源:高顿网校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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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刚
郁刚
博士、注册会计师

高顿CPA研究院主任、上财商学院EDP特聘讲师、《CPA四维考霸》主编

问题解答:
本问题由高顿CPA研究院主任、上财商学院EDP特聘讲师、《CPA四维考霸》主编郁刚老师为您解答: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一、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二、四种方式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
2.登记对抗主义
《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义
即债权形式主义。典奥地利的物权变动模式: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
4.物权形式主义
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该理论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无因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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