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采用授予限制性股票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在其等待期内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计算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等待期内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视其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可撤销采取不同的方法:
1、现金股利可撤销,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2、现金股利不可撤销,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每股收益计算公式:
普通股每股利润=(税后利润-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平均股数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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