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金是指纳税人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核销其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千分之五。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
对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经依法确认后,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
二、债务人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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