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简介: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2月27是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程序:
1、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
2、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对企业提交的纳费申报表审查,并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等因素,按照规定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
矿产资源补偿费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
2、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
3、矿产品的销售数量;
4、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