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可以计入应付票据科目。企业取得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时,记入账户借方,到期收回货款、中途兑现或背书转让时,记入账户贷方,期末账户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应收票据款的结存数额。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的承兑:企业签付商业汇票,不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其到期价值即为票面价值。按照重要性原则,应付票据应按业务发生时的金额即票面价值(亦即到期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企业取得结算凭证并签付商业汇票后,应按票面价值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企业向银行申请承兑支付的手续费,应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须出具拒绝承兑证明。承兑后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汇票不得再背书转让。
提示承兑期: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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