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计提附加税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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