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费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公关设计费、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等等。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宣传费应计入营业成本。对于各旅行社来说,此项费用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各旅行社的经济效益。对于这部分费用、通过“营业成本”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通过“营业成本”下设的“综合服务成本”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主营业务成本”用于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应无余额。
“其他业务支出”账户用于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支出”账户下,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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