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其他国度级考试中因违纪、舞弊而受到停考以上处罚的考生,视同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受到停考处罚,在受停考处罚期间不能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及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举行的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各类考试,如已报考,一经发现将撤消参考资格,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将提请全国考委会研讨给予相应处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违纪:
(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和各种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二)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以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三)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严重违纪:
(一)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改正;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的,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填写(填涂)。
第一条
考试之前、之后在考试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应考人员,应作为严重违纪处理。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作弊:
(一)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
(三)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
(四)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
(五)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第二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由评阅人员发现的异常答卷,经专家鉴定为互相抄袭的,按作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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