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没有取得相关证书,自然未在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当中。因此,该继续教育支出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并不能在个税税前扣除,但是会计人员因取得的初级,中级,高级,注会及税务师资格发生的支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规定: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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