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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有哪些

来源:高顿教育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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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峰
张旭峰
博士、注册会计师

高顿CPA研究院首席专家、上财商学院EDP特聘讲师、《CPA四维考霸》主编

问题解答:
不动产有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定着物,相对动产而言,强调财产和权利载体在地理位置上的相对固定性。不动产投资的类型:地产投资;商业房地产投资;工业用地投资;酒店投资;养老地产等其他形式的投资。
不动产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1]。《担保法》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所谓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物,是指在性质上能够移动,并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如电视机、书本等。
动产与不动产概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是否可以移动。动产通常可以移动,而不动产则不能移动。第二,移动是否在经济上合理。房屋等土地附着物也可能是能够移动的,但一旦移动耗资巨大,而动产通常可以移动,即使是沉重的机器设备,也可以移动,且较之于不动产其移动损耗不大。第三,是否附着土地。不动产除土地之外,其他财产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着于土地的,通常在空间上不可移动,若发生移动影响它的经济价值。而动产通常并不附着于土地。
不动产登记的机构
登记应当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是指在一定辖区内依法接受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办理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登记的机构。“许多国家和地区将法院作为登记机构”。我国《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登记机构作出规定。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原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又一关键节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一步。这标志着我国以《物权法》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细则》等配套规章规范为支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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