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就是调整资源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资源税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大类。从理论上说,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利用其境内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是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而不考虑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条件,也不考虑其因开发利用资源所取得收入的多少。级差资源税是按资源的级差收入分别征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同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利用条件有关。
从各国资源税的立法概况来看,现今征收的资源税大多属于级差资源税。
2015年8月资源税法被补充进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主要特点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小。资源税的征税目的主要在于调节级差收入。资源税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计算简便。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资源税纳税地点
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跨省开采的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采掘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数额计算划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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