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按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应收退货成本),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收入金额确认问题,新旧收入准则的规定是大不相同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判断,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同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在准则指南中明确,由未来事项决定,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
因此,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发生时,应该按照准则规定判断,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应该全额确认收入,同时,对于销售退回条款形成的事项可能导致的退货的金额,应该作为预计负债处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第三十二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新旧准则下,收入确认的金额是不同的。在新《收入》准则下,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不是全额确认收入,这就是与原准则的最大不同。
而且,需要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比如3月份发生的销售业务,在12月份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有变化的,应该在12月调整该业务的收入确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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