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独自担责的能力,债权人可以向股东直接求偿,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对债权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而有限责任是针对股东来说的,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只要股东将其认缴的出资额足额缴纳了,对公司的债务便不会再承担其他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人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对债权人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一个股东来清偿债务。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一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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