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简易办法须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两种情况:
定率12.5%——取得真实发生的凭证或证明,但无法准确确认,且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12.5%;
白名单——列出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按我国规定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是指什么?
采用简易办法须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两种情况:
(1)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
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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