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抵扣进项税会计科目主要包括:
一、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饮费、旅游费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入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食堂、活动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或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四、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因此,企业已将"待处理财产损益"认定为"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