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适用原则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优于实体,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资料扩展:
税法的基本原则反应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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