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领取《营业执照》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对按规定需要领用经营地发票的,应在按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
资料扩展:
发票领用即纳税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不允许自印发票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如需使用发票,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需要购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发票管理所)按照规定提出购票申请报告,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关证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购用发票的开户,领取“购用发票登记簿(卡)”,凭以购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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