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不能以无关的因素为根据);
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最小损害原则)。
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含义
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应急权力行使的条件
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
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资料扩展:
对于行政法,比较普遍的观点是,行政法可以描述但不可定义。从描述的角度来讲,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行政法仅在学科类别的范畴内使用,作为上述法律规范的总称,没有单一的指向性,且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其大致包括以下几类: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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